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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b3创业刑事风险防范指南(二):外汇买卖型非法经营罪
外汇买卖型非法经营案件盘点
外汇买卖型非法经营如何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 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 对非法经营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非法买卖外汇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二年内因非法买卖外汇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拒不交代涉案资金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赃款无法追缴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千五百万元以上的;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非法经营数额在一千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且具有情节严重第三个标准出现的四种情形之一的。
营利目的。通过交易活动获得利益,这是经营行为的内在要求,方式包括直接从买卖外汇中获利,也包括从与外汇买卖相关联的行为中间接获利。可以指向为自己营利、为他人营利或让他人为自己营利。无论哪种情形,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通过非法买卖外汇追求利益的目的。 未经许可的外汇交易。一切在外汇指定银行和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及其分中心以外买卖外汇的行为都是未经许可的外汇交易,主要分为倒买倒卖外汇和变相买卖外汇两种情形。
曼昆律师建议
避免营利性行为。对于个人或者外贸企业,在进行加密货币买卖的过程当中,需要避免涉及经营性或营利性,必须明确其交易目的是否为自用。这里的“自用”指的是为了满足个人或企业自身的需求,而非出于转售或其他商业目的,也就是说不以通过加密货币交易汇率差价谋取利益为目的; 避免直接或者间接兑换。在加密货币的交易行为中,应当避免人民币与外汇兑换的实质行为,如果客观上只是在虚拟货币与人民币或虚拟货币与外汇之间单向的流转,则不会涉及非法经营行为; 避免帮助犯罪行为。这包括介绍有换汇需求的人、提供资金支持、提供收款账户支持、为虚拟货币买卖环节提供帮助等。例如前文郭某钊案例中,詹某祥、梁某钻等人提供的虚拟货币交易平台账户及人民币银行账户的行为被认定为帮信。同时,行为主体还应当做好AML和KYC,避免涉及非法经营以外的犯罪行为。